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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王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admin  日期:2014/4/10 15:51:27  阅读:2805

    王甲、王乙(王甲之兄)于1996年12月20日共同取得某街道某村大队的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该区域建设楼房,建筑面积为360平米,房屋建成后,未办理产权证。2002年12月2日,王甲与杨某签订租房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杨某用于经营活动,约定租期5年,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7年12月6日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期至2013年底,合同约定:王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杨某用于经营活动,前三年租期内年租金为4万元整,后3年为每年5万元,租金按年支付,先付费后租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在租用期内改变房屋结构,应自觉维护房屋设施完整,损坏按价赔偿,不得转租该房屋。

    杨某租赁该房屋后搭建了仓库、地坪等并一直从事车套加工生产经营。2010年12月,因省道施工之需,该区政府房屋拆迁办通知王某需要拆迁其房屋,杨某也知道此事,遂多次与王某电话沟通,要求少支付房租(截止2011年5月,杨某实际仅支付2011年度房屋租金2万元,并已经将生产经营设备全部在2011年5月前搬离他处生产经营), 2011年3月20日,该区房屋拆迁办与王某就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据该协议,王某可得房屋补偿款881200元,但是杨某因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问题与王某发生争议,于2011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拆迁办、市交通局给付巨额补偿费用(40余万)。王某收到应诉通知后,立即向杨某发出律师函催告杨某,要求杨某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否则视为解除合同。杨某接到律师函后不予理睬,王某遂于催告期满即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品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011年7月,杨某撤回起诉【诉讼期限即将届满,法官要求撤诉。因王某要求(否则王某不撤回反诉),杨某做出承诺:本人现租用的某区某村王某名下的房屋面临拆迁,本人现承诺于10个工作日内撤离搬出】,王某也撤回反诉。2011年7月,杨某撤诉不久,再次以相同事实单独起诉王某,主张巨额补偿,王某亦再次提起反诉,以杨某违约在先经催告仍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合同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品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另:第二次诉讼期间,杨某并未履行迁离房屋的承诺,且王某并未实际取得任何补偿款。

    法院以王某未实际取得补偿款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房屋租赁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杨某返还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品,同时驳回了王某的要求杨某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的反诉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杨某已交付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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