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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调查、取证、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专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利针对涉嫌侵权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除专利权人外,利害关系人亦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最初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人,也可以是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获得专利权的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虽然不是专利权人,但是专利权被侵害对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何种被许可人可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同专利权人共同提起诉讼,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能在专利权人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上述观点的理论依据在于,专利侵权行为人侵害的客体为专利的实施权,上述三种实施许可合同已将专利的实施权在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进行了划分,故被许可人提起或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不同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亦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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